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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新政将更注重合规有序发展,网络货运平台的涉税风险及合规路径构建到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12-30 16:12:19   浏览量:

前言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网络货运平台得到快速发展。但目前网络货运平台由于监管制度及其内部治理体系不够完善,网络货运平台可能异化为虚开发票的工具,因此,如何促进网络货运平台税务合规,加强网络货运平台及其相关主体的监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从网络货运平台运作中产生的涉税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税务合规路径进行探讨。意图通过依托数字化技术,加强网络货运平台的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促进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合规建设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物流行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传统物流走向了网络货运时代。网络货运利用互联网平台经济,通过大数据,使分散在各个地方的货运资源集中到平台上。作为物流行业发展的新业态,网络货运平台的发展备受关注。

一、网络货运平台涉税风险

自无车承运到网络货运,国家监管部门一直强调业务真实性与管理规范化。具体风险可参见网络货运平台指南往期文章,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涉税风险有哪些?如何才能做好税务风控?例如《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强调试点企业“通过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为货主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服务,对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为税收征管提供真实交易数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但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一些操作则游离在“真实”与“不真实”之间,引发了行政、司法机关对于其业务模式税务合规性的质疑。经多方了解,无论是代开3%发票,还是自开11%/10%/9%发票,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业务操作存在以下现象:

网络货运平台能为下游开9%的专用发票吗?网络货运平台税务风险何在?

1.委托方自行联系车主注册于平台

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的初衷在于吸引社会分散运力进行注册,帮助货主匹配合适的车主,进而改变“车主无活儿接、货主找不到车运”的“信息鸿沟”问题。但随着业务发展,我们发现“信息鸿沟”只是物流行业较小的问题,最大的问题在于货主对运输发票的需求。

现实中的情况是,货主往往能够找到自己信赖的车队承接运输任务,而车队由个体司机组成,其作为个人不愿意为货主代开发票,且发票显示征收率仅3%,导致货主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缺乏合法票据。而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的出现恰恰为其解决了发票问题。因此实践中,货主往往自行联系车主承接运输任务,让其在平台上进行注册并上传相关物流信息,而平台也默认了此种业务模式。    

2.委托方垫付报酬而产生“资金回流”

由于车队中各车主都是个人,其在完成运输任务后要求货主立即支付报酬,而通过平台结算报酬存在滞后性,因此货主往往不得已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先行垫付报酬,而在平台结算车主报酬时提供货主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接受“回款”。而平台对注册车主提供的收款账户没有强制要求是本人银行账户,因此客观上运费由货主公户支付给平台公户,再回转到货主私户,造成“资金回流”假象。

3.委托方集中补开发票

由于某些工程方货主发生的个体司机运输任务频繁,每一次单独开票耗费时间精力,因此其往往在业务发生时仅记录车主、车辆、物流信息及报酬金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集中通过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开具发票。

此种情况下运输的各项信息均为真实,但出现了业务发生日期早于开票日期,且开票量大、集中的现象,易引发税务预警。

4.委托方“张冠李戴”错开发票

对于名下控制多家公司的货主,其控制的A公司发生了实际运输任务,但A公司进项富余,不需要更多发票,而其控制的B公司则进项短缺,因此,在向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提供真实运输业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张冠李戴”为B公司取得发票。平台往往只对个体车主及物流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而难以发现此种“张冠李戴”错开发票的现象。

以上现象在网络货运/无车承运行业具有一定普遍性,且均潜在税务风险,平台应当及时自查,对上述问题作出妥善说明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二、网络货运平台的合规路径构建

网络货运平台基于其行业属性的不同,涉及到众多的配套业务和众多的运营模式,在试点的两年时间中暴露出的税务风险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业务合规是网络货运平台的生命线,而发票风险是网络货运平台业务合规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对于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合规路径的构建问题,本文拟从以下方面予以分析:

(一)强化网络货运平台的外部监管机制

1、加强对网络货运平台涉税信息的监管

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的主旨发言《深化金砖税收合作 共拓金色发展之路》中提到:中国税收征管已经历了“经验管税”和“以票管税”两个时期,正在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因此,在“以数治税”的背景下,加强对网络货运平台涉税信息的监管亦成为时代所需,特别是在金税四期的推动下,应当协同建立“以数治税”,明确网络货运平台经济下各方主体的相关义务,利用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构成数字化税收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征税透明[2]

对网络货运平台而言,首先,要完善网络货运平台用户注册制度及涉税信息管理,即从源头上规范涉税实际承运人信息的管理,建立实际承运人的税收信息数据库,通过大数据收集实际承运人的税收信息,通过银行的资金交易往来信息、物流货运信息、发票信息等查证其真实交易;其次,对于网络货运平台,要建立相应的涉税信息监管制度,特别是在金税四期系统上线之后,对于其货运的涉税数据、发票抬头、金额、名称、数量、单价等实行全票面上传,做到透明化税源监控和征管。通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的报销、入账、归档、存储,依托同一个数字身份,实现税收征管流程和数据源的无缝对接,推动税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深度融合。[3]

2、加强对网络货运信息的监管

《暂行办法》对网络货运经营者有关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核、货物装载及运输过程管控、信息记录保存及运单数据传输、税收缴纳、网络和信息安全,货车司机及货主权益保护、投诉举报,服务质量及评价管理等作了系统规定,以及明确了税务部门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税收征管工作职责。

因此,在实际运行中,交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对于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公示。

3、推动网络货运平台机制的创新

《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货运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但在实务中,网络货运平台实际亦可以作为居间撮合平台发挥作用。网络货运平台的居间撮合和现行《暂行办法》之所以排除了网络货运平台的居间撮合行为,其主要动因是为了解决托运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问题,并导致有些人误解网络货运平台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发票的问题。对于网络货运平台的居间撮合行为,的确亦需要给予一定的发展空间,而《暂行办法》将于2021年年底到期,因此,有必要在修订时,对此作出区分,并制定相应的制度。

(二)建立内部税务风控制度

1、培养合规意识,建立内部规范的管理制度

网络货运平台在大数据技术赋能下,促使货运全网实现互联互通,具备了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等功能。数字技术的出现,为网络货运平台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网络货运平台可以对货物运输交易的真实性作出保障。

网络货运平台的经营者,应实实在在地投入相应技术应用,保障网络货运平台的良性发展。网络货运平台经营者应有合规意识,经受得住诱惑,拒绝成为过票的工具。

网络货运平台应建立内部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订单的下达、受理、在司机平台上发单、司机抢单,到现场装货、签电子合同、在途轨迹跟踪、在线签收和实时提款等一系列规范的制度。规范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网络货运平台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保存相关的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另外,网络货运平台应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建立与税务部门货运业务相关平台的对接体系,将相关的货运业务主动纳入税务部门的监管体系内。

2、利用数字化技术,进行运单全程数字化管理

首先,网络货运平台应积极利用数字化技术,努力推进开发货源方的远程联网联控系统,对前端的货源方安装高清的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其次,网络货运平台要综合利用货物追踪技术,实时追踪货物位置信息,实现业务流程全程透明化,积极推进运用北斗定位、基站、App等方式进行运单在途轨迹跟踪,通过安装定位系统,比如车辆定位、给货物安装追踪器等,使货物运输过程形成一个闭环监控,以及通过对司机驾驶行为的分析,实时对司机进行跟踪;最后,加强对实际承运人的实名认证等管理,在用车之前首先要完成在线实名认证,之后才有资格在线接单,到了装货现场做线下的再次核验,没有问题才能装货,在收货时,对收货位置进行确认,并验证回单上传的合规性,通过运单全程留痕的轨迹来印证运输业务的真实性。

3、运用交易鉴证技术

数字经济下各类新型交易形态萌生,其人员、资金、结算、发票等管理愈加复杂,其中网络货运平台合规面临最大的机遇和挑战为发票问题,而发票问题的核心在于交易场景的真实性。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可为交易真实性的鉴证提供科技赋能,已有一些第三方科技平台通过介入交易环节,能够为交易中的主体身份信息、交易标的、支付信息等关键要素提供鉴证服务,完整记录某个交易形态,实现税务部门、网络货运经营者、托运人、实际承运人之间交易信息的互联互通。

交易鉴证除上述识别主体身份、记录交易过程外,还能够依托区块链技术,输出如涉税行为分析、纳税人身份认定、异常纳税风控识别、底层发票数字化的工具和手段等各项能力,能够有效解决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风险问题。

三、结语

与传统实体物流企业不同,数字技术显然对网络货运平台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网络货运平台可以根据数字化技术,对整个物流过程进行数据化,跟踪物流行为,通过数据分析、预测和判断物流过程各个环节的方向性,实现更有效的管理。

“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数字经济走向新视野,而借助于互联网的网络货运平台经济模式也激发了市场的强大活力,但随之而来,是该创新模式容易被异化,一些网络货运平台被异化为开票工具。在“以数治税”、“智慧税务”的推动下,以及随着金税四期的推动,促使网络平台及其相关主体的规范发展需加强行业自律,并紧守税法的合规边界。

网络货运平台面临的涉税风险,不仅有赖于税务机关等的监管和指引,网络货运平台更要通过建立内部风险管控制度,提高自身税务合规意识,实现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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