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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税收征管数字化存在问题

发布时间:2024-04-03 15:36:07   浏览量:

近年来,网络货运平台作为平台经济的代表性行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活力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挑战,产生了一系列涉税问题。面对数字经济时代层出不穷的新业态新模式,税收征管数字化建设也需要及时跟进、优化升级。本文重点分析网络货运平台税收征管数字化中存在的问题。       

一、机制创新与网络货运平台发展速度不适配

(一)数字税制立法有待完善,制度供给保障有待加强

1.部分法规无法适应当前需要,造成税款流失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现有条款未对“零星”“小额”作出明确和具体规定,“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等三类可享受豁免登记的情况,为个人经营者偷逃税款提供了空间,也使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环节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2.《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不能满足现行征管的需要

部分企业本质为物流公司信息化管理平台,但登记为网络货运平台,借此套取优惠政策,存在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虚开问题。跨部门数字共享共治建设尚需强化,第三方数据共享存在阻碍。网络货运平台作为新业态,需要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联席共治。但《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仅规定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缺乏具体采取的方式和程序、违反规定如何追究等相应细则,导致税务部门在获取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相关数据时存在诸多障碍,制约精细化管理。

二、数据生成能力与挖掘分析水平有待加强

(一)“以数治税”整体水平有待提高

数据获取、数据归集、数据分析、数据推送、数据反馈评价均存在一定短板,如数据归集方面,不同网络货运平台间数据分散,给数据采集带来一定困难;数据推送方面,仍有大量数据需要通过先向税务基层人员推送,再由基层税务人员以电话等方式向纳税人推送,方式落后且效率不高,税收征管的数字化程度较低,核心效率有待加强。

(二)技术要素与业务建设结合不紧密

税收征管数字化要以业务需求为导向,而非简单的技术和算力的叠加。当前针对网络货运平台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较为关注大数据建设及技术的升级,技术要素投入方面往往围绕着决策层需要进行建设,而忽略了基层一线征管的实际需要,从而导致技术投入和业务建设“两张皮”,运用的系统和技术看似高大上,但却缺少一线基层所急需的功能,无法夯实税收征管的基础防线。

(三)数据要素发掘分析潜力有待提升

网络货运平台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智能 AI 等技术,本身就具备极大的数据挖掘价值。但基于现有数据安全的需要,数据管理与应用的权限主要集中在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局,并且数据的挖掘分析需要对后台数据库先进行提取,再用相关技术工具进行处理加工。受限于人才资源及上下级之间数据需求、实现工作机制的不完善,作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往往难以进行相关数据应用分析工作,制约了一线基层精准管户、提前防范涉税风险等工作。

三、税收治理能力与大数据赋能还需发力

(一)业务流程有待升级

现有的业务流程更新升级速度滞后于新业态发展速度。如面对网络货运平台存在着纳税人主体信息税务机关实时共享难、纳税人收入信息税务机关完整获取难、纳税人所得税目适用准确性存争议、纳税地争议尚未很到解决等诸多问题,税务机关当前的组织、征收、管理、稽查等业务流程需要进行相应改进和变革。

(二)技术支撑尚待优化

目前征收管理中对5G、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技术的高效应用尚且不足,在数据提取、加工和分析解构层面创新升级不足,涉税信息未能形成高度聚合,在数据的智能归集、自动分析和智能推动等方面也存在智能化不高的问题。

(三)数据赋能作用发挥有待加强

网络货运平台积累了巨量涉税数据,形成了“数据蓝海”,但以税收大数据赋能产业发展作用有待提升。

1.增值税发票数据潜能有待进一步发掘

针对网络货运产业来看,可以从现有的上下游、左右边拓展到全链条、左右链分析,即从一主体一地域延伸至全国乃至国际,揭示网络货运产业整条产业链供应链结构、运行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其长板和短板,找出断点和堵点,精准导航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投资,服务产业做强做优,实现强链固链。

2.“数据超市”建设尚在初期

利用税收大数据搭建横向纵向一体化、分级分类网格化的“数据超市”建设尚在初期。基于税务登记、发票使用、企业产业链等多维度、全链条的税收指数体系尚未构建完成,在反映行业、区域、所有制类型、产品、投资、就业、消费等的静态规模和动态增减变动的经济统计指标仍待细化。

四、优化升级数据与精准监管有待强化

(一)数据管税有待强化,精准监管有待发力

一是跨区域甚至跨境交易导致企业注册地的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全国乃至境外的交易信息。二是司机分散在全国各地,交易信息难以追踪,收入来源复杂多样,较难对企业进行税源管理。三是各地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导致对一些业务复杂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难以精准划分其所得性质和收入类型。

(二)缺乏有效监管措施,税收监管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税收监管智能化水平不高,对税收风险的管控也比较单一,税收共治格局尚未形成,网络货运平台的监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二是发票管理系统存在发票虚开、业务分散化的现象;三是在平台上登记的司机,大部分主动纳税意识较差,且由于电子发票存在一定的可篡改性,进一步加大了税收监管的难度。

(三)地方政府存在违规招商引资现象,税收返点存在一定隐患

网络货运平台跨区域交易性强,其注册登记地选择较为广泛,并且税收管辖权尚未明晰,致使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资时为了提高吸引力,约定向企业私下返还一定比例税收收入,导致“税收洼地”产生,而返还比例也在内卷性的招商引资中越来越高,甚至部分地方出现了50%的高额返还比例,产生了一系列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国家税款流失,加剧了区域间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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