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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召开股东会应注意的6大事项

发布时间:2024-07-25 17:46:59   浏览量:

一、股东会的地位

“股东中心主义”是公司治理的起点,股东会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处于最高权威的地位,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有权任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可以说,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务。

“有权不可任性”,股东会的召开和决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将面临不成立、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三、股东会的组成和参会人员

1.组成人员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出席人员 

1)董事长:主持股东会;2)自然人股东;3)法人股东:该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4)委托代理人: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列席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股东会要求可列席会议;

4.上市公司

1)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2)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四、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如董事长或董事不能履职的,按照下列顺位召集和主持, 根据规定,谁召集谁主持。比如,监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持,而非由董事会成员主持:

1.董事会召集

1)董事长主持;2)副董事长主持;3)过半董事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召集时

由监事会召集。

3.董事会和监事会都不着召集时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

五、开会和表决

1.会议通知

1)原则: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不得作出决议。

2)通知的事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及议案等内容;

3)通知的期限:

有限公司:通知时间由章程规定,如章程没有规定的,应提前15天通知;

股份公司:年会:提前20天通知;临时会议:提前15天通知;议案:提前2天通知;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不得作出决议。

 

 

4)通知方式:新《公司法》未作规定。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通知,若章程没有规定,原则上可以任何合理的方式送达,但须确保通知到每一名股东。

 

5)保留向股东送达通知的证据。如条件允许,可要求股东签署送达回证。

2.审核参会人员资格

①自然人股东身份;②法人股东的代表是否有授权;③委托代理人是否有授权、授权范围;

3.进行表决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除须全体股东一致通过(7项)和须2/3以上表决权通过(7项)外,其他事项一般均为“过半数”通过。

4.形成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名或盖章。

六、法律后果

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有四种:决议有效、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决议可撤销。

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

召集和表决的程序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会直接导致决议无效,股东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

 但是,如果决议的内容违反的仅是公司章程,也不会直接导致决议无效,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如果出席人员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表决比例没有达到法定标准、事项未经依法表决、应当召开股东会而不召开股东会,以上方式作出的决议,依法不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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