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公告》(交运规〔2021〕7号),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作为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网络货运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就广受关注。近期,笔者在梳理网络货运企业涉税风险时,发现该行业企业有一个比较突出的共性问题,那就是不能很好地兼顾交通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管要求。
网络货运是数字交通发展中的重要形态,近年来也成为共享出行企业拓展业务布局的重要方向。目前,网络货运业态趋于稳定,市场格局基本明朗,管理政策日趋完善,形成多种典型模式。据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1968家网络货运企业(含分公司),整合社会零散运力360万辆、驾驶员390万人,全年完成运单量6912万单,是2020年的3.9倍。网络货运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推广先进技术、增加司机收入、降低流通成本。未来网络货运企业应继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拓展盈利渠道、完善服务体系,积极应对外部挑战、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
网络货运企业的特别之处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1968家网络货运企业(含分公司),整合社会零散运力360万辆、驾驶员390万人。2021年完成运单量6912万单,是2020年的3.9倍。和传统的运输企业相比,网络货运企业有一些特别之处。
网络货运企业又称无车承运企业,相关主体虽然没有实体运输车辆,但仍然承接货物运输服务。这类主体是货车主与托运人沟通的“桥梁”。在“互联网+”概念被引入物流行业后,车货匹配平台开始涌现,而后发展成网络货运企业,规模化整合零散运输工具(个人货车),有效匹配货物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供求关系,提升货运物流的组织效率和规模效应。 具体来说,网络货运企业不只是普通的供需对接互联网平台,其主体业务还包括向托运人承诺全流程的运输服务,即“无车承运”;不同于一般的物流辅助类货运场站服务企业,网络货运企业提供的是集互联网供求对接、运输承揽、在线派单、全程跟踪等于一体的综合运输平台服务;不同于传统货物运输企业,网络货运企业可以承揽的运输服务不受企业拥有的运输工具及运力限制,而是取决于平台上注册登记的车辆可以覆盖的运输范围,这促使网络货运企业实际承揽的运输服务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分散性和灵活性。 网络货运是“互联网+”在交通运输领域创新应用的典范,体现了数字经济平台化、共享化、价值化等特征。到2020年,网络货运已从最初专注于解决物流信息不对称的车货匹配平台发展为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数字科技重构全流程服务的一站式体验平台;以信息为核心节点,延伸至相关业态的物流生态圈服务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集约高整合物流资源,可以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潜力,对推动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推进交通强国建设、畅通国内大循环提供新的发展动能。为推动网络货运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行业税收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为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2019年底,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货运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应满足的交通部门监管要求,以及合规进行财税处理等方面内容。
实践中,实际承运人通常为自然人车主,其向托运人开具发票存在一定困难。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仅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很不方便。加之开票地点不确定,发票传递成本较高,托运人往往很难拿到合规发票。 推进综合运输服务发展和提质增效是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本质要求与根本目的。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进新时代综合运输服务高质量发展,近日,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了《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对未来一段时期综合运输服务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推进路径进行了全面部署。中国交通新闻网,公众号:网络货运平台指南解读《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其中提到多式联运提速及健全网络货运管理制度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明确纳入试点的网络货运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这样,网络货运企业客户拿不到发票的问题就得到了妥善解决。同时,该文件还对网络货运企业的涉税管理提出了相应要求。
交通部门有明确监管要求网络货运企业满足了交通部门监管要求,才能认定其属于网络货运企业,进而适用相关的税收政策。笔者发现,虽然《暂行办法》已经实施2年多,但实务中一些网络货运企业未能满足交通部门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运营硬件、业务实际以及资质等方面。
从字面上来看,网络货运企业离不开互联网。《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综合2021年出台的一系列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政策来看,网络货运经营合规化发展已是全国共识。虽然《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延期,但修订是迟早的事,无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运力方还是货运司机均应积极应对即将到来的合规化变革。
也就是说,网络货运企业应拥有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该平台须具备线上预约、管理、派单、追踪等功能,以便于做好供需双方或各方的信息交互。同时,网络货运企业需要结合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平台运输车辆的GPS硬件进行联网管理,通过APP定位功能对网络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进行绑定,以实现对平台订单的全程跟踪记录。
网络货运企业也离不开真实的运输业务。在开展运输业务前,网络货运企业需要审核平台内实际承运主体的资格,即承运车辆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且须做到入网车辆资质合规,人车一致。做好合规准备后,网络货运企业可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为网络货运。
谨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些企业未能满足税务监管要求,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 “营改增”以后,物流运输企业在销项端应缴纳9%的销项税,但在进项端,购入个人车主的实际运输服务,却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或仅能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进项发票。事实上,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过程中,也需面对确认交易真实性的难点,同时,尽管税务机关不断提高代开程序的便利化程度,实践中仍不能满足运输业高频多次的开票需求,存在大量进项抵扣缺口,造成物流运输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高。开具运输服务发票是否构成税法上的虚开?探讨网络货运认定虚开本源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网络货运企业可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应该在网络货运企业平台上注册为会员,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同时,代开对象还须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需要说明的是,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值得注意的是,代开发票的客体,应为网络货运企业实际承揽的货运服务。同时,网络货运企业应与会员签署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该协议有范本可参考,具体由各省税务局制定。网络货运企业可关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的具体规定。 在开具发票时,网络货运企业应使用自有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需要说明的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开具发票后,网络货运企业还需进行合规申报。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规定,网络货运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其按月代会员向网络货运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货运企业需要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的具体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网络货运平台发展日趋正规化、网络化、系统化。平台应该继续提高服务能力,优化业务体验;提高资源匹配效率,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不断完善产业链,营造良好的货运生态。张改平 王学成等,公众号:网络货运平台指南新业态新挑战下,网络货运企业发展趋势,新的赢利焦点是什么?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精准画像,全面强化票据信息化管理等手段,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虚构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等事项,全面加强监管。鉴于此,网络货运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如定期比对发票代开及税款扣缴业务的准确性;定期扫描识别平台登记主体业务量同比、环比异常情况;定期对大额结算的上下游主体进行数据合理性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