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已经成为衡量企业对员工关怀的重要指标之一,福利费作为企业对员工的一种额外关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企业的整体竞争力。然而,在税务处理上,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一、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与核定
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需要遵循合理性要求,即企业必须确保福利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这意味着企业不能随意将费用归入福利费支出,而应有明确的支出依据和合理的支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