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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推动煤炭行业系统性重塑

发布时间:2025-03-27 10:44:04   浏览量:

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能源领域的生动实践,标志着我国能源治理进入法治化、现代化的新阶段。这一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立法,把握绿色低碳转型大趋势,对煤炭行业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提供了规范指引,并以“清洁高效、多能互补、韧性支撑、价值重构”为法治路径,为推动煤炭行业实现系统性重塑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清洁高效:法律约束与技术赋能结合

在“双碳”目标引领下,清洁高效已成为能源革命的核心理念。能源法以立法形式将清洁高效理念嵌入能源治理全链条。这一理念的落地,既需要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又需要技术创新的柔性赋能。二者如同车之双轮、鸟之两翼,共同推动能源从粗放式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跃迁。能源法强调能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要求建立健全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标准体系、推动重大能源工程的科技攻关与示范应用、完善绿色能源消费促进和消纳保障机制,确立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制度依据,为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提供了具体方案。

2024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59.6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消费量同比增长1.7%,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为53.2%。能源法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列为法定义务,并提出淘汰落后产能等具体要求。能源法的施行,既将煤炭企业推入“不转型即淘汰”的生死局,又为其打开了“技术革命+模式创新”的跃迁窗口。技术是破局的“催化剂”。煤炭行业依靠规模扩张、产量增加的传统发展模式难以为继;煤炭企业不能再走“双高”经济依赖老路,必须通过技术赋能,与前沿科技接轨,加快绿色低碳智能开采技术研发应用,从机械化、自动化向低碳化、智能化转变,使煤炭开采逐步由“人力驱动”向“科技驱动”转型,实现“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走出一条资源利用效率高、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好、安全智能水平高、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新路。

多能互补:协同发展与增量替代结合

能源法明确提出,国家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此举重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减小环境影响以及增强能源供应可靠性和灵活性等。多能互补是保障能源安全、实现能源转型、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未来能源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近期看,能源法重在打破能源种类、区域、主体的制度壁垒,加快存量煤电项目改造,通过灵活性改造提升调节能力,结合送端近区新能源开发条件、出力特性,以及受端系统消纳空间,努力扩大就近打捆新能源电力规模。从中长期看,能源法重在合理发挥新能源地域互补优势,优先汇集近区新能源电力,优化配套储能规模,打造基地化开发外送增量项目,推动形成横向互动、纵向互补的新格局。

自2013年起,我国加快新能源领域投资,能源结构经历了快速的绿色低碳转型,新能源装机规模快速提升。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能源研究所发布的《中国能源转型展望2024》指出,2023年,中国发电装机结构中,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53.9%,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46.1%。到2060年,中国发电总装机需要达到105.3亿千瓦至118.2亿千瓦,是2023年的4倍左右。其中,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比将达到96%左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比将达到93%至94%。在这个进程中,新能源的增量替代效应更加明显。国家有关部门也将加快制定多能互补系统能效、碳排放核算等国家标准,与能源法要求的“能源标准体系”对接。未来30年,在坚持“先立后破”的基础上,伴随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提升和电力系统控制能力逐步提高,煤电将从基荷电源向调节电源、备用电源逐步转型,构建形成“煤炭保供+新能源增量”的新型能源系统。

韧性支撑:安全保供与市场机制结合

能源安全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最重要的安全之一。能源法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作为立法目的,提出一系列能源供应保障制度,发挥煤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压实能源供应企业能源服务和保供责任,确保能源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近年来,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能源消费保持较快增长,安全保供是当前我国能源领域的重中之重。如何平衡安全保供和转型发展,能源法指明了破题方向。

2024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产能管理机制,完善产能储备政策,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左右的可调度产能储备。能源法将这一能源储备和应急制度上升为法定要求,进一步推动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提升安全风险防范与应急管控能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可靠、有效供给。同时,配套提出了能源市场体系建设要求,主要规定了能源交易市场建设、能源价格形成机制、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市场化保供稳价机制等方面制度,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按照市场规则公平参与能源领域竞争性业务”“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为能源市场引入更广泛的竞争机制提供了高效力的法律支持。在二者的协同配合下,短期内通过储备基地与应急机制筑牢安全底线,中长期以市场机制推动能源结构转型,最终实现“安全保供”与“绿色低碳”的动态平衡。这一路径既是对我国能源资源禀赋的务实回应,又是全球能源转型中的创新实践。

价值重塑:能源商品向能源服务升级

能源转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工程。中国需要在不到40年的时间里先越过碳排放峰值、再实现碳中和,挑战大、任务艰巨。在这一背景下,能源法需要推动传统煤电产业实现深刻的价值重塑:从单纯的电力商品生产者向现代能源服务体系支撑者转变,从单一经济价值载体向综合能源安全基石跨越。在煤炭“黄金十年”时期,煤炭作为“工业粮食”,其价值体现在燃烧产生的千瓦时上,产业链条始终沿着“开采—转化—销售”的线性模式展开。这种以商品属性为主导的发展范式,在推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资源错配、环境透支、机制僵化等深层次矛盾。“双碳”目标进入倒计时,可再生能源占比持续攀升,传统能源体系已难以适应新型电力系统波动性、间歇性的新特征。

能源法明确提出“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其深意在于打破传统能源价值评估体系,即延续数十年的“电量至上”思维。煤电的价值衡量标准,正在从发电量、利用小时数等量化指标,转向对电力系统灵活性调节、极端情况保供能力、可再生能源消纳支撑等系统服务功能的评价。这种转变使煤电从“前台主演”转变为“幕后支撑”,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同时,为新能源发展腾出空间。2023年,我国煤电装机容量占比降至40%以下,但贡献了60%以上的容量支撑和70%的调峰服务。这种“装机比重下降、系统价值上升”的特征,印证了能源属性转型的必然趋势。在浙江虚拟电厂试点中,30万千瓦煤电机组通过灵活性改造,配合储能设施为电网提供分钟级响应服务,其单位容量创造的价值较单纯发电提升3倍以上。这些实践折射出,能源系统的价值创造方式,正在从资源消耗型向服务增值型演进。这一过程不会一蹴而就,既需要突破传统定价机制的束缚,又依赖跨区域、跨产业链的政策协同,最终实现能源安全、低碳转型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多维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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