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生效,其中新增的股东失权制度成为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该制度旨在加强对股东出资的管理,维护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 适用条件
1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
2书面催缴及宽限期:公司需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书中载明的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3董事会决议:宽限期届满后,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就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进行决议。
二 适用程序
1. 书面催缴:公司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书中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
2. 董事会决议:宽限期届满后,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就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进行决议。
3. 书面失权通知: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后,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三 法律后果
1股权丧失: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2股权处理: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3异议救济:失权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适用范围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股东失权制度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五 与股东除名制度的区别
1适用情形:股东失权适用于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情形,而股东除名适用于股东完全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
2适用对象:股东失权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除名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3决定机关:股东失权由董事会决议,股东除名由股东会决议。
4法律后果:股东失权丧失的是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股东除名则导致股东丧失全部股权。
总结
新《公司法》的股东失权制度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法律工具,其在规范股东出资行为、维护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仍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僵局等具体问题上,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提前做好规划,以确保股东失权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