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正式印发《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举措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会计奖惩信息的记录与归集工作 ,对推动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需依照《会计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会计奖惩信息进行管理和归集。这意味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会计奖惩信息管理方面的职责得到了清晰界定,有利于形成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格局。
在会计奖惩信息的定义上,《管理办法》涵盖了财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表彰奖励,以及针对违反《会计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其中,表彰奖励信息包含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奖励名称、级别、时间及授予单位名称等;行政处罚信息则包括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这种全面且细致的规定,为准确记录和管理会计奖惩信息提供了详细标准,确保了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信息公开方面,《管理办法》强调,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财政部门应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对单位和个人的会计奖惩情况进行记录和归集,并对外公开。信息公开不仅能够提高会计行业的透明度,还能借助社会监督力量,促使会计从业者和相关单位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会计行为。通过全国统一平台进行信息归集和公开,打破了以往信息分散、查询不便的局面,实现了会计奖惩信息的集中化、标准化管理。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记录、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更新的原则。依法记录确保了信息归集的
合法性和规范性;统一管理保证了全国范围内会计奖惩信息管理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分级负责使得各级财政部门各司其职,提高管理效率;
动态更新则能及时反映会计奖惩信息的变化情况,保证信息的时效性。
此外,《管理办法》对信息记录时间、异议处理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财政部门应自作出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全国统一平台进行记录;若行政处罚被停止执行、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作出记录的财政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记录。单位或个人对平台上记录的会计奖惩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向作出记录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财政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更正或说明理由 。这些规定为会计奖惩信息的管理提供了严谨的操作流程和有效的纠错机制。
财政部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认真把握《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准确记录会计奖惩信息。《管理办法》的印发和实施,将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供有力支持,推动我国会计行业朝着更加规范化、法治化、透明化的方向迈进,助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