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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真实的异常凭证一定要转出补税吗?

发布时间:2025-05-23 08:40:20   浏览量:

业务真实的异常凭证一定要转出补税吗?

几年前,我公司从上上游公司购买货物,上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上游公司被认定为走逃失联,我公司从上游公司取得的发票被定为异常凭证,但我公司的购货是真实的呀,税务局还要让我们进项转出补税。

解答:

一、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认定为异常凭证:开票方被列为“走逃失联企业”;开票方存在涉嫌虚开行为被立案查处等风险情形。

结论:上游公司被认定为“走逃失联”,其开具的发票无论业务是否真实,均会被系统直接判定为异常凭证。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对于非A级信用纳税人,38号公告第三条也有规定:(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区别就是没有时间限制(企业需要慢慢等待)。

二、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立即自查并收集证据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证明交易业务的真实性:

合同协议 :提供与上游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交易内容、数量、金额、交货方式及付款期限等条款,证明交易的意向和基础。

付款凭证 :出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单等,同时需确保付款方与购货方一致,且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以证实资金的实际流向和交易的真实性。

货物运输证明 :对于有运输环节的交易,提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如物流公司的运单、提货单、送货单等,注明货物的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及货物信息,与合同及发票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交易链。

货物出入库凭证 :提供货物入库、出库的内部凭证,包括入库单、验收单、出库单等,详细记录货物的出入库时间、数量、品种及经办人员等信息,证明货物的实际收发情况,进一步佐证交易的真实性。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 :完整准确的会计核算记录是证明业务真实的重要依据,包括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等,应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清晰反映交易的全貌。

(二)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无论是否为A级纳税人,均可申请核查(A级纳税人可在10个工作日内优先处理);

提交《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的材料,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三)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

在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企业应第一时间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详细说明业务的真实情况,包括交易的背景、过程、履行情况以及与上游企业的合作历史等,让税务机关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交易实质。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协助税务机关查明事实真相。企业应保持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及时了解调查进度和结果,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法律救济途径

若税务机关坚持补税且拒绝采纳证据,企业可考虑:

行政复议: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要求重新审查;

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需结合证据充分性评估风险)。

三、税务处理的潜在结果

1、成功解除异常:若税务机关认可证据,异常凭证可恢复为正常抵扣凭证,已补税款可退回或抵减后续税款。

2、仍需补税的情形:若企业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或上游企业被证实虚开发票,则需补缴税款。此时可进一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

四、对企业后续管理的建议

1、强化供应商审核

(1)合作前核查供应商纳税信用、经营状态;

(2)签订合同明确发票异常的责任条款(如赔偿损失)。

2、完善内部发票管理

(1)建立发票“五审”机制(业务真实性、票据匹配性、附件完整性等);

(2)定期跟踪供应商税务状态,定期监控供应链企业税务状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等工具核查开票方风险。

综上:业务真实的企业收到异常凭证时,需第一时间通过证据收集、申请核查、沟通解释三步应对。税务机关对异常凭证的处理遵循“风险防控”原则,企业若能充分自证清白,最终可能无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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