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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二、稳定供应链支持政策(54条))

发布时间:2022-02-11 11:29:20   浏览量:

二、稳定供应链支持政策(54条)

1. 继续执行船闸收费下调10%政策。(皖发〔202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牵头负责)
2. 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皖发〔2022〕9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3.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各地可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皖发〔2022〕9号,省数据资源局、各市政府负责)
4. 对进出口企业参加省统一组织的线上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给予展位、数字营销等费用最高60%的支持,单场活动最高支持8000元。(皖发〔2022〕9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5. 支持条件成熟的市申报跨境电商综试区,对新获批跨境电商综试区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按年度开展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认定和评估,对新获批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对年度评估等次为优秀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最高3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皖政办秘〔2022〕8号,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6.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重点引进辐射带动能力强、行业影响较大的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和企业,对新落户且首个整年度在线交易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不低于5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指导有条件的企业自建独立站和垂直品类第三方交易平台,培育自有渠道、自有用户群。对使用独立站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申报“安徽出口品牌”。(皖政办秘〔2022〕8号,省商务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和专业机构作用,培育跨境电商孵化基地和孵化中心,为企业提供差异化孵化服务。对年培育新增跨境电商实绩企业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孵化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皖政办秘〔2022〕8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推动综服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年服务企业30家以上或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综服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皖政办秘〔202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 简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备案流程,对完整提供《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登记表》《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和海外仓租赁或所有权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按规定直接予以备案。(皖政办秘〔2022〕8号,省商务厅、合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开展“皖美制造 畅行全球”系列活动,组织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与外贸企业加强合作,对企业参加统一组织的线上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给予部分资金支持。(皖政办秘〔2022〕8号,省商务厅负责)
11. 指导符合条件且具一定产业基础和外向度的内贸市场申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对于获批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给予连续三年每年30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等。(皖政办秘〔2022〕8号,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12. 开展省级综服企业认定,对新获认定或年新增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综服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皖政办秘〔2022〕8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对达到一定规模条件的自建海外仓或保税仓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对租赁海外仓或保税仓且年线上销售额达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使用费支持。(皖政办秘〔2022〕8号,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14. 由十大新兴产业链牵头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建立“创新+技术+产业+基金”创新产业联盟,畅通“科技语言”和“市场语言”交流渠道。(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5. 引导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共同凝炼研发需求,采取“揭榜挂帅”“竞争赛马”方式开展技术攻关。加快建设“政产学研用金”六位一体的科技大市场,持续发布、路演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业务场景,鼓励企业围绕场景进行市场开发和商业应用,构建科技成果交易转让、产业转化、资本支持、项目培育孵化一体化服务链条。(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6.鼓励产业链企业与供应链金融有机耦合,引导金融机构依托“链主”“群主”企业,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商业汇票、信用证、票据贴现、保理融资、融资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7. 鼓励龙头企业实施“龙头+配套”带动发展项目,通过品牌共享、渠道共享、服务外包及产品配套等方式带动中国声谷中小企业发展,对已签订“龙头+配套”合作协议且带动每款配套产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龙头企业每款配套产品50万元奖励。(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有关市政府负责)
18. 支持发力新基建,推动5G网络、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在中国声谷园区率先布局,促进平台经济发展。新基建类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承建单位可按平台项目投资总额的30%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按照拨款转股权方式,由有关政府性投资公司按有关管理办法办理股权比例确认、股权代持和股权退出手续。每年对平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平台“双招双引”数量、服务企业收入、产品销售、孵化企业实际收入等经济发展指标完成情况,给予实际运行成效良好的平台最高500万元奖励。(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有关市政府负责)
19. 鼓励建设软件名城名园,支持建设不同层次的软件产业园、产业创新孵化园、众创空间、示范区(智慧小镇)和创新产品消费体验促销中心,经专家评审择优按照公共服务平台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合肥市政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市政府负责)
20. 围绕新兴产业服务化转型需求,大力发展服务衍生制造、工业设计、大数据服务、供应链管理等新业态新模式。(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负责)
21.围绕“轨道上的安徽”建设,完善加密高铁通道布局。完善铁路货运末端网络,加快建设一批重点港口码头、物流园区、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进一步提高铁路货运网络的覆盖范围与通达程度。(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负责)
22.研究制定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大力整治长江、淮河干流航道,积极建设沱浍河、新汴河等主要支流航道,加快实施引江济淮航运工程,构建“一纵两横五干二十线”内河航道主骨架,全面融入长三角地区高等级航道网。(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各市政府负责)
23. 加强现代化港口群建设,推进港口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推进港口整合提升,加快建设芜湖、马鞍山、安庆江海联运枢纽和蚌埠、淮南淮河航运枢纽、合肥江淮联运中心“两枢纽一中心”。(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负责)
24.加快推进城市公交、邮政、环卫、出租、公务等领域新增、更新用车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统筹规划建设专用充换电站和快速充电桩,推进建设油、气、电、氢综合能源服务站。(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25. 推进内河集装箱、汽车滚装船、1200总吨及以上内河干散货船等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有序推进沿江、沿淮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加快推进芜湖液化天然气(LNG)内河接收(转运)站及沿江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码头建设。(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负责)
26.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内河港口等,加快推进第二批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推动公铁联运、铁水联运跨越式发展,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负责)
27.深入实施新型制造工程,加快制造业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转型,发展培育一批专业化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编制发布省绿色制造项目投资导向计划,培育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四位一体”绿色制造体系。(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负责)
28. 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鼓励发展绿色仓储,培育一批绿色流通主体,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29. 深入实施大别山革命老区对外联通通道建设工程,到2025年,基本实现高速铁路通达80%的县、高速公路通达所有县城。推进安庆机场改扩建,规划建设金寨运输机场和一批通用机场。加快长江、淮河干流以及皖河、丰乐河航道整治和临淮岗复线船闸建设,推进皖河新港、安庆港长风作业区二期建设,打造安庆江海联运枢纽,提升区域航运通江达海能力。(皖政办秘〔2021〕78号,六安市、安庆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30. 重点培育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综合型、行业特色型、区域特色型、专业技术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给予奖补,最高3000万元;对行业、区域、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给予奖补,最高1000万元;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31. 拓展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鼓励工业互联网服务商面向重点行业与典型场景,打造和推广整体解决方案和集成技术产品。每年分行业、分领域发布100个工业互联网动态场景清单。支持一批5G和工业互联网典型场景、标识解析应用、新模式示范应用、优秀解决方案,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32. 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加大智能制造装备、先进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产品研发、生产控制、经营管理、物流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应用,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对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省级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33. 建立安徽省工业互联网(云)服务商资源池,实施动态管理,面向细分行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鼓励工业互联网(云)服务商对制造业中小企业购买和使用云计算资源及平台服务给予优惠,减轻用户费用负担,引导企业用户上云上平台。支持一批纳入省工业互联网(云)服务商资源池的企业,按照服务中小企业的数量和质量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34. 面向区域产业特色,支持建设一批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体验中心、推广中心、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实验室、实训基地等,省级按照不超过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5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35. 开展工业互联网诊断咨询服务。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服务,加强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等单位的合作,开展工业互联网产业成熟度评估、工业互联网技术基础性研究、重点企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评估和资源诊断、企业智能车间(工厂)测试验证、工业互联网信息安全评估等服务。(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36. 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及云服务商、工业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提升企业安全防护能力,与省级工业互联网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开展对接。支持工业企业和平台服务商开展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分类分级工作,省级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
37. 支持相关企业围绕产业链招引上下游企业,对引入上下游企业实施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亿元及以上新建项目按“三重一创”政策给予补助。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1—10亿元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生物基新材料企业,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10亿元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单个招引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皖政办〔2020〕2号,所在地政府负责)
38. 对经认定的农村产品上行超1000万元的电商经营主体,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皖政办〔2020〕12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39. 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对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5%、累计最高10万元的补助。(皖政办〔2020〕12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40. 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与电商发展相关的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给予租金20%、最高20万元的补助。(皖政办〔2020〕12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41. 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开放。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省按其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由所在市(县)按其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2. 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扩大规模,对通过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且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皖政办〔2019〕33号,省商务厅、合肥海关负责)
43. 鼓励各市对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综合运输物流园示范工程重点项目,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对集装箱企业、承运航运企业、从事集装箱重箱代理业务且在省内港口结算装卸费用的货代公司、自主开辟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航运企业实施奖励。(皖政办〔2019〕4号,各市政府负责)
44. 鼓励农产品跨境电商发展,对农村电商企业开展农产品上行实现年在线出口交易额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皖政办秘〔2019〕7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45.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推动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覆盖全省,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运维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合肥市政府负责)
46.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面向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报关报验、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或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3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47. 支持建设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符合跨境支付标准、在我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年线上结算交易额超过2亿美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支付平台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负责)
48.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内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49.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外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且年在线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50. 支持邮政、快递公司提升跨境公共服务能力,对邮政公司通过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的跨境电子商务邮件量、快递公司通过合肥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的快件量年超过50万件的,同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单个公司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安徽省分公司负责)
51. 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用于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保税仓,单个保税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入5%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52.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保税仓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对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200万美元以上、保税仓年使用费用超过30万元的,给予实际费用1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53. 鼓励校企联合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操作技能培训,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大赛,对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其年度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培训后留在省内就业人数等因素,给予承训机构可达10万元资金支持。(皖政办〔2018〕4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54. 鼓励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平台内创业项目年收入总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平台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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