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的地位
“股东中心主义”是公司治理的起点,股东会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处于最高权威的地位,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有权任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可以说,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务。
但“有权不可任性”,股东会的召开和决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将面临不成立、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三、股东会的组成和参会人员
1.组成人员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出席人员
1)董事长:主持股东会;2)自然人股东;3)法人股东:该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4)委托代理人: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列席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股东会要求可列席会议;
4.上市公司
1)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2)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四、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如董事长或董事不能履职的,按照下列顺位召集和主持, 根据规定,谁召集谁主持。比如,监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持,而非由董事会成员主持:
1.董事会召集
1)董事长主持;2)副董事长主持;3)过半董事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召集时
由监事会召集。
3.董事会和监事会都不着召集时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
五、开会和表决
1.会议通知
1)原则: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不得作出决议。
2)通知的事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及议案等内容;
3)通知的期限:
有限公司:通知时间由章程规定,如章程没有规定的,应提前15天通知;
股份公司:年会:提前20天通知;临时会议:提前15天通知;议案:提前2天通知;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不得作出决议。
4)通知方式:新《公司法》未作规定。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通知,若章程没有规定,原则上可以任何合理的方式送达,但须确保通知到每一名股东。
5)保留向股东送达通知的证据。如条件允许,可要求股东签署送达回证。
2.审核参会人员资格
①自然人股东身份;②法人股东的代表是否有授权;③委托代理人是否有授权、授权范围;
3.进行表决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除须全体股东一致通过(7项)和须2/3以上表决权通过(7项)外,其他事项一般均为“过半数”通过。
4.形成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名或盖章。
六、法律后果
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有四种:决议有效、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决议可撤销。
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
召集和表决的程序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会直接导致决议无效,股东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
但是,如果决议的内容违反的仅是公司章程,也不会直接导致决议无效,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如果出席人员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表决比例没有达到法定标准、事项未经依法表决、应当召开股东会而不召开股东会,以上方式作出的决议,依法不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